供應鏈金融(商業保理)“十不準”!
近期,金融監管部門在與針對于商業保理公司的調研中,針對供應鏈金融(商業保理)業務出現的一些問題,對特定商業保理公司提出了具體的指導意見。結合去年以來供應鏈金融及商業保理監管趨勢,小供梳理供應鏈金融(商業保理)“十不準”供同業參考。
01 不準虛構應收賬款
商業保理業務的基石是真實貿易,任何虛構貿易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的行為,都隱藏著極大的風險。近期出臺的《關于規范供應鏈金融業務 引導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更好服務中小企業融資有關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也明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要以真實貿易背景為基礎。
極個別商業保理公司以已支付的應收賬款再次開展商業保理業務,虛構應收賬款,為了“保理”而“保理”,其實是“以保理之名行信貸之實”有違商業保理發展的初衷(有機構正在瘋狂踩踏這條紅線!)。
02 不準資金逆向回流
商業保理是以應收賬款轉讓為基礎,向供應商提供融資的業務行為。
極少部分保理業務利用反向保理或應收賬款電子憑證在給供應商放款后,逆向回流至核心企業,容易衍生風險。
03 不準做“套利通道”
在開展再保理業務過程中,商業保理公司不支付對價,未真正受讓應收賬款,而再次轉出的行為,即為“套利通道”。這種業務是簡單的“牌照套利”。甚至,最近有監管部門將無追再保理(即再保理機構對第一手保理公司無追的再保理行為,基礎保理可以是有追也可以無追)認定為保理公司之間的借貸(國資委:有追再保理不合規、為“資金拆借”?!)。
04 不準做“虛假出表”
在少部分供應鏈金融中,商業保理公司等配合核心企業虛假出表,進而導致核心企業會計信息虛假記載(國家審計署點名多家央企“硬出表”業務!)。
05 不準做“二清機構”
近期,《關于規范供應鏈金融業務 引導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更好服務中小企業融資有關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明確:供應鏈信息服務平臺資金清結算應通過商業銀行等具備相關業務資質的機構開展,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不得以自身賬戶作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的資金結算賬戶,不得占用、挪用相關資金。
06 不準“質價不符”
質價相符是供應鏈金融業務定價的一個基本原則。在開展業務過程中,相關機構應明確收費類型、收費方式,區分服務費和融資利率,不能針對確權進行收費,不能收費“質價不符”。
07 不準侵害中小企業利益
嚴禁商業保理公司協助核心企業不合理拉長賬期,變相拖欠中小企業賬款。
08 不準違規出借業務資質
8號文明確規定,嚴禁各類地方金融組織違規出借業務資質(嚴控跨省展業,清零存量不合規機構,打擊違規出借業務資質!)。
09 不準超杠桿展業
地方金融組織應嚴守風險底線,避免超杠桿展業。
10 不準開展非法金融活動
地方金融組織應嚴守風險底線,不得進行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

